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中组发〔200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9年7月16日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